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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到期未付,施工方如何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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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38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13日22:52:4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工程款到期未付 施工方如何行使代位权?

 

案情简介:

20103月,被告某制造公司和第三人某建筑公司签订了锅炉房建筑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锅炉房建筑群建设。2、工程内容及期限,按设计施工图纸的要求及计划要求的完工日期完。3、合同估价850万元。3、合同签订后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其余工程款一次付清。4、本工程发包方同意分包人分包。

后被告某制造公司和第三人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四个补充协议,将工程总价款调整为3790万元,新增工程价款调整为2940万元。

    20114月至20128月,某建筑公司将锅炉房建筑群建设中的某室外工程,某室外给排水工程,某室外工程道路及照明工程,某压缩空气管道土建工程四项工程经被告审核同意后,分包给原告某第六工程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了《土建工程合同》。上述合同均规定余款待工程验收结算后扣除税金后一次性支付。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经第三人和被告验收合格。经第三人和被告确认,某建筑公司共计欠原告工程款2847336元,但第三人不履行付款义务,也不向被告行使追索权,原告要求第三人以公司名义起诉被告,其法定代表人以各种借口推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代位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制造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三百万元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将大部分工程款已支付第三人,根据第三人与被告的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xx元,由于合同中不同的施工项目有不同的质保期,且质保金属于附条件支付的款项,不能确定为到期债权,但铀浓缩三期工程某锅炉房建筑群建设工程已于20164月通过国家竣工验收,该事实表明第三人早已履行施工资料项下合同义务,则被告应当对所扣xx元资料保证金予以返还,该款构成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在第三人不主张债权而原告提起代位诉讼后,应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被告的相关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告代位取得被告支付的XX元后,第三人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应为XX元,其应履行支付及承担相应利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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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玲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案中,施工方某第六工程建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须以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为条件,质保金XX元属于附条件支付的款项,不能确定为到期债权;铀浓缩三期工程某锅炉房建筑群建设工程已验收合格,被告某制造公司应将XX元资料保证金予以返还,该款构成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施工方某第六工程建筑公司有权对此主张行使代位权。

 广州追讨工程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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