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为领取财政拨款而验收合格后,能否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甲村委会与乙公司签订甲村自来水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若工程验收合格,甲村委会应在收到县财政局拨款后一个月内支付乙公司工程款。
后乙公司按约履行,于2017年1月完工,该工程也随即投入使用;2017年10月,该工程通过县政府和甲村委会的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经丙地产评估造价公司评估,甲村自来水工程价款为30万元。
2018年2月,县财政局将自来水工程补助资金12万元下发给甲村委会。
同年3月,乙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甲村委会签字同意付款。
至2018年5月,甲村委会共计支付乙公司工程款10万元,尚欠20万元。
后乙公司起诉请求甲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甲村委会认为:村委会为领取政府财政拨款才验收合格,涉案工程实际不合格。
乙公司认为:甲村委会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视为认可工程质量,该报告也经乡政府盖章确认;且甲村委会在验收后也同意支付款项,现未支付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甲村自来水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甲村委会也于2018年2月收到财政拨款,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经具备,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皓哲律师团队】律师评析
本案中发包方甲村委会不仅验收了工程,形成竣工验收报告,而且在乙公司出具的工程款发票上签字;庭审过程称其为领取财政拨款而验收合格,实际案涉工程不合格,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甲村委会拒不付款构成违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即使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甲村委会已于2017年1月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其事后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价款,也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