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早于约定日期竣工的,优先受偿权期间何时起算?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0日,金某公司与燕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燕某公司开发建设的A商厦由金某公司进行建设施工。
合同载明:开工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
2017年7月20日,工程竣工,燕某公司验收合格但未投入使用,亦未支付工程款800万元。
2018年3月25日,金某公司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对燕某公司开发的A商厦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原告金某公司认为:其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6个月,至2018年5月19日止,现尚在行权期间内。
被告燕某公司认为:金某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应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现已超过6个月,该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结合《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承包人的生存利益以及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本案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准起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并无不当,对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皓哲律师团队】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4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和延长,因此需要准确认定该期间的起算点。
《批复》虽然规定自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但两者是“或”的关系。当两者时间不一致时,该适用哪个日期并未明确。从保护优先受偿权人期限利益的立场出发,认定在后的日期为起算点更为有利,本案即是如此。
实践中有些法院也作了相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第10条第1款:“承包人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竣工之日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