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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价情形下,能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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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35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14日16:04: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固定价情形下,能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日,顺某公司(甲方)与林某(乙方)签订《泰某小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合同中约定,工程实行固定单价方式,乙方按建筑面积500元/㎡的综合单价一次性包干;按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及包干综合单价进行结算,结算时工程量有所增减的,则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施工过程中,林某按顺某公司的要求增加了工程量,但顺某公司未提供增量部分的施工图纸,工程于2018年10月份施工完毕。

2018年10月20日,林某与顺某公司确认竣工结算时的建筑面积为13000㎡(含施工过程中增加的面积),并在《泰某小区工程竣工结算建筑面积计算明细表》上签字。

2018年11月20日,经竣工验收,工程交付顺某公司使用。

顺某公司按约定单价支付林某工程款520万元。

后林某认为顺某公司计算工程量错误,提起诉讼。

审理中,林某向法院提出鉴定工程造价的申请,要求对泰某住宅楼工程的工程款进行造价评估,法院不予准许。


法院审理

原告林某认为:被告未提供增加面积的施工图纸,因此施工难度是签订合同时未能遇见的,故不应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按造价鉴定结果结算更合理。

被告顺某公司认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实际施工面积进行结算,并支付了工程款,且原告也在《泰某小区工程竣工结算建筑面积计算明细表》上签字确认,故无须启动鉴定程序,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

虽然案涉工程增加了工程量,但双方在结算时已确认了实际建筑面积,案涉工程造价应当在合同约定单价的基础上,依照经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故案涉工程无须进行造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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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哲律师团队】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的,能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从上述条文可知,启动鉴定的前提是当事人未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而固定价也是结算协议的一种,因此在固定价合同下,法院一般不准许造价鉴定。如果随意启动鉴定程序,可能会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无视诚实信用的守约原则,扰乱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但并非在固定价合同下,司法鉴定就绝对排除适用。对价格已经固定的部分自然不用鉴定,可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原材料价格、政策等的重大变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启动鉴定程序确定工程造价。

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双方已经确认案涉工程的实际建筑面积,达成了结算合意,故工程价款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无须启动鉴定程序。

 

附:地方高院相关规定

一、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6]37号

1条:“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

    二、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

第5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不予支持。”

广州工程合同律师

上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下一条:工程未验收即交付的,优先受偿权期限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