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预付款开具独立保函,保函中未约定减额条款,受益人有权全额索赔吗?
案情概览
2018年3月,尚志公司与山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尚志公司施工范围内的电路布局与安装交给山治公司施工。双方一并就建设工程的工期及工程量、合同造价等事宜进行约定。
事后,经山治公司申请,银行向尚志公司开具预付款保函及履行保函,承诺:银行保证,在收到尚志公司出具的山治公司未能完成分包合同义务的书面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全额预付款。
2019年1月,尚志公司向银行出具书面索赔通知书,告知银行因山治公司严重窝工,无法按照预定工期完成施工任务,请求银行履行保证责任,支付工程预付款。
银行向尚志公司支付全额付余款后,向山治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山治公司向其清偿支付给尚志公司的预付款。
山治公司认为,该笔预付款已经部分用于涉案工程建设,符合钱款用途;银行在未核实预付款用途的情况便全额向尚志公司退还预付款后再向山治公司追偿的,属于欺诈行为。因此,山治公司有权不予清偿全额预付款。同时,山治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终止银行向尚志公司支付预付款保函下的全额钱款。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尚志公司是否有权依据预付款保函的约定,向银行要求支付全额预付款;尚志公司能否以尚志公司与银行间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银行清偿预付款。
首先,在银行承兑保函金额的问题上:工程预付款通常随着工程进度而逐渐按比例进行抵扣;但是预付款保函具有独立性,其担保范围以保函中明确约定的条件为准。因此若预付款保函并未约定减额条款的,即使实际施工中施工方已经返还了部分工程预付款,但在出现实现保函事由时,受益人仍有权根据独立保函约定,全额提出索赔请求并受偿。
其次,在欺诈的问题上:山治公司主张,尚志公司明知其已经返还部分预付款却仍向银行全额索赔,导致银行承担责任后全额向山治公司追偿的,属于尚志公司与银行间串通对第三人实施欺诈的行为。根据前述预付款保函具有独立性的特点,在未约定减额条款下,尚志公司有权依据预付款保函约定向银行全额索赔,不属于欺诈。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工程预付款具有预借的性质,系尚志公司为山治公司启动项目施工工作的一笔融资,随着工程进度由山治公司按比例向尚志公司返还。而工程预付款保函具有独立性,不受基础法律关系的影响。即虽然事实上山治公司作为保函申请人,已经清偿了部分预付款或已经使用预付款完成部分施工任务的,但是只要在预付款保函中没有载明,预付款保函金额可以随着承包工程项目进度而扣减的,则预付款独立保函的受益人即尚志公司仍可享有全额索赔的权利,不构成欺诈。
相关法律法规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指南》
第5条 保函和反担保函的独立性
a.保函就其性质而言,独立于基础关系和申请,担保人完全不受这些关系的影响或约束。保函中为了指明所对应的基础关系而予以引述,并不改变保函的独立性。担保人在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受任何关系项下产生的请求或抗辩的影响,但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