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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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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27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1日14:31: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前言:文章来源网络,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

1、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

2、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

3、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简要案情:A将案涉工程以公开招标形式发包给承包人B(建筑公司),后B将案涉工程以内部承包名义非法转包给自然人C,约定工程结算价以AB之间最终确定的工程结算总价为准,C按工程结算总价15%标准向B上交综合管理费。案涉工程已工收合并交付使用,A已向B支付全部工程款。
CB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支付全工款,B抗辩称,其与C之间的合同属无效,但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仍应参照适用,故应扣除工程结算价15%的综合管理费。
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甲说:参照合同约定说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数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参照约定处理。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以下统称转包方)向转承包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施工方)主张管理费的,应予支持;转承包方要求返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乙说:无效返还说
题述情形下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合同中相关条款无效,应参照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转包方主张应从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扣除管理费的,不予支持;施工方主张返还管理费或者工程价款不扣除管理费的,应予以支持。
丙说:实际参与管理说
题述情形下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有的为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有的为转包方的转包牟利。对于前者,在查明转包方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服务的情况下,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后者,因转包方并未进行管理亦无实际付出,故不存在对其投入折价返还的问题。在分配合同无效的后果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不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利。


法官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
1
、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
2
、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
3
、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4月出版

 

延伸阅读:



此前的司法解释,关于挂靠合同中的约定的管理费,是要查处或收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协议中约定的管理费条款亦无效。


案例1:(2014)民申字第365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豫南公司通过返利25%的方式从工程款中收取高额费用,以及工程层层转包,将预算的工程价款扣留,极易导致实际施工单位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隐患,从而难以保证工程安全,还会为腐败等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提供条件。对此,河南省高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加大执法监督和处罚力度,消除因工程款被层层截留所导致的工程质量隐患。故本案中涉及的豫南高速公司收取返利的违法问题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案例2:(2018)最高法民申5206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孙琪与华辰公司补签合同中的管理费约定是通过合同形式为不参与工程实际管理及施工的华辰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国家严令禁止的非法行为,原审法院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该非法所得,符合法律规定。

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上一条: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