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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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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7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6日22:21:2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2008〕民一他字第4号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16日

施行日期:  2008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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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闽民他字第12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广州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工程律师

00八年五月十六日

上一条: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 下一条: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