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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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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1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6日23:03: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发文日期:  2004年12月08日

施行日期:  2004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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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程优先受偿权律师,广东专业工程合同律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工程优先受偿权律师,广东专业工程合同律师

此复。

上一条: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 下一条:关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因工程款能否优先执行争议协调案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