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与海南飞驰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内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分享到:
点击次数:476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6日23:07:5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房地产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与海南飞驰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内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1996〕法民字第8号

发文日期:  1999年03月02日

施行日期:  1999年03月02日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1(竖).jpg

广州抵押贷款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合同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与海南飞驰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内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9年3月2日[1996]法民字第8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正在再审的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与海南飞驰实业有限公司等抵押贷款案,经研究认为,在 《担保法》实施以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你院在审理时可就本案主合同是否有效作进一步审查,包括鲁银典当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否开展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及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否过高等问题。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按过错原则处理本案;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按公平原则处理。广州抵押贷款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合同律师

上一条:关于云南省昆明官房建筑经营公司与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下一条:关于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