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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柜门不要了,是否还需要承担相应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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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4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20日13:56:40 打印此页 关闭

定制柜门不要了,是否还需要承担相应价款?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袁秋林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案情介绍: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宋某为历某装修房子,预算报价48000元,历某给宋某微信转账3万元定金后,口头约定装修结束后支付余款18000元。装修进行一半后,历某未通知宋某便将门锁更换并拒绝为其开门,导致宋某无法将剩余装修材料送至屋内继续装修工程。无奈之下,宋某于次年将坐便、洗面盆、地板、灯具、开关等转卖他人,但由于“定制柜门”无法转卖,在扣除未安装施工项目(坐便、洗面盆、地板等)相关安装费用2240.55元后,便要求历某支付包括“定制柜门”费用在内的装修余款,共计1575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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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历某出示了其后续自行进行装修收尾工作的相关费用凭证,包括购买剩余装修物品及阳台维修费9997元的购买清单及付款凭证,洗菜盆、灯具安装费350元,柜门安装费400元,地板安装费400元的转款凭证。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扣除历某后期装修花费金额后,判定历某应支付宋某装修余款91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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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

  装修房屋会有部分定做项目,因为系量尺定做,无法进行二次销售,导致的损失应由定做人自行承担。装修定做前,要对“定制商品”有充分的认知和了解,应考量好定制项目的材料、定做流程及安装后效果等,避免定做安装后产生矛盾纠纷。一旦纠纷产生,也应站在客观的角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效厘清责任和所承担的款项,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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