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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楼盘独家销售诚意金后无法开盘 法院:须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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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0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28日12:42:47 打印此页 关闭

支付楼盘独家销售诚意金后无法开盘 法院:须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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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丁嘉蓉 王庆云)为表诚意,一些房产销售公司为取得楼盘的独家销售代理权,会支付开发商诚意金,但楼盘若无法开盘,该诚意金是否可以追回?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商品房委托代销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湖北某建设公司限期内返还原告长沙某房地产咨询公司诚意金50万元,被告许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湖北某建设公司限期内支付原告长沙某房地产咨询公司顾问费4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原告长沙某房地产咨询公司与被告湖北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楼盘独家销售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公司投资建设的楼盘,由原告进行整体策划及独家销售代理,原告公司为表达合作诚意,应向被告公司汇款100万元作为诚意金,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汇款50万元,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日内汇款50万元。5月,原告公司已汇款50万元至被告公司账户。

  10月,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楼盘独家销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公司只需支付第一笔50万元诚意金。12月,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及被告许某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被告公司同意在2022年4月前将原告公司缴纳的50万诚意金无息返还,如未按期付款,被告公司应另行支付原告公司40万元顾问费用,许某为协议中应当承担的50万元诚意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签字并盖章。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楼盘独家销售代理合同》、《楼盘独家销售补充协议》、《解除合同协议书》是在当事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主要条款不违犯相关法律规定,均属于有效合同。被告湖北某建设公司、许某未按约定履行返还原告诚意金及支付顾问费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诚意金并支付顾问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某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中作为担保方在协议上签字,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据协议应对被告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中的诚意金承担连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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