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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深圳市某甲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某乙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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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9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28日21:08:5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

深圳市某甲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某乙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1302民初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1日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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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302民初

原告:深圳市某甲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

被告:惠州市某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原告深圳市某甲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某乙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某甲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94394.33元;2、请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拖欠期间的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上述拖欠的工程款之日;3、请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原告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共同签订《1花园项目7#会所及9#大堂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承包被告在广东省惠州惠博路北侧丰文坳片区花园项目7#会所及9#大堂精装修工程。

根据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包贵司1花园项目7#会所及9#大堂精装修工程:7#会所及9#大堂的天花、墙面、地面施工,包括门类、柜体类、装饰栏杆、钢结构楼梯、水电工程、新风系统、采光井给排水工程,不包括采光井景观工程、厨房设备等;承包范围包括装修工程施工图纸、及其他相关图纸,部分完善修改的室内设计的相关图纸和设计变更、签证;合同价款(暂定)¥3089550.29,详见后附件6《标价工程量清单》。

2019年10月,委托人与贵司签订《补充协议》,追加施工工程,合同价款¥462901.40。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如期竣工。

2019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根据工程施工图纸、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等文件,原告做出工程结算书,结算完成工程量造价4595808.39元。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原告于2020年3月向贵司报送工程结算书,被告委托第三方审核,最终审核结算金额为4113978.28元,被告为此作出结算(集团复审意见)。

现,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3019583.95,剩余工程款1094394.33元,拒不向原告结算并支付,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审理,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该工程款拖欠期间的银行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被告惠州市某乙房地产有限公司口头辩称,我方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4.6条约定,每次支付工程款前原告需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我方提供合法等额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结算款支付前乙方需提供包括保修金额在内的等额工程发票,乙方未按照前述要求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根据该条约定,提供发票是原告方的先履行义务,在原告方未提交发票的情况下,被告方是没有支付责任的,支付条件是不成就的。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9日,原告(即乙方、承包方)与被告(即甲方、发包方)签订《》(下称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1花园项目7#会所及9#大堂精装修工程:7#会所及9#大堂的天花、墙面、地面施工,包括门类、柜体类、装饰栏杆、钢结构楼梯、水电工程、新风系统、采光井给排水工程,不包括采光井景观工程、厨房设备等;承包范围包括装修工程施工图纸、及其他相关图纸,部分完善修改的室内设计的相关图纸和设计变更、签证;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人民币3089550.29元,详见后附件6《标价工程量清单》;本工程全部施工完成,经被告组织有关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被告在次月30号前支付至已完成工程产值的85%;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纸及全部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及纸质版),原、被告双方结算完成,经各方书面确认结算金额后,被告在次月30号前支付至结算价的97%;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款。待保修期满且经被告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后,被告在次月30号前将余额一次性支付,但应提前扣除全部应扣款项、违约金、赔偿款、罚款等(如有);每次支付工程款前,原告需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被告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的等额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9%),结算款支付前,原告需同时提供包括保修金额在内的等额工程发票。原告未按照前述要求提供发票的,被告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原告不得中止履行相应义务等。

2019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追加施工工程,合同价款暂定(含税)462901.40元。

2019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021年7月14日,经原、被告及审计单位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三方审核,依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原告与被告在《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上共同确认:1花园项目**会所及大堂精装修工程最终审核结算金额为4113978.28元,已付工程款3019583.95元,应付保修款123419.35元、剩余工程款970974.98元共计1094394.33元;保修期2年,竣工验收日期:2019.11.26,保修到期日期:2021.11.25。

2021年12月15日,案外人深圳1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出具《物业公司使用报告》,载明:由深圳市某甲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施工的1花园项目7#会所及9#大堂装修工程,自保修期后移交我司,目前使用正常,需维修,无发生保修扣款事情。

上述《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94394.33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庭审时,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094394.33元,但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法等额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及补充协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物业公司使用报告》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据,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工程款1094394.33元,被告未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94394.33元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对此,本院判析如下:

原、被告签订的《》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结算后次月30号前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款,在保修期满且经被告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次月30号前一次性支付”。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26日竣工验收,于2021年7月14日进行结算,保修期2年即2019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2月15日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1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970974.98元,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保修款123419.35元,共计工程款1094394.33元。虽合同约定原告需先行提供合法等额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后才由被告付款,但被告结算至今已经一年多仍未履行付款,且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其法定的义务,与被告之间并非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等可具备中止履行的条件,故被告以支付工程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辨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一、被告惠州市某乙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向原告深圳市某甲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94394.33元;

二、被告惠州市某乙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向原告深圳市某甲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970974.9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123419.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某甲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49.55元(原告已预交14649.55元),由被告惠州市某乙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应当根据判决书附随的缴费通知书迳直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不再向应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单独另行催收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审判员 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钟

书记员 温

 

附法条: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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