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什么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
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是多长时间
国家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根据工程类型不同,具体期限如下:
一、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对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其保修期为五年。
三、对于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其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对于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其保修期为两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