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一、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是否合法
如果分包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主要分为三种形式:
1.自带劳务承包是指企业内正式员工经企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成为工头,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头招聘,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头发放,或由工头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的劳务承包是指企业的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聘工人。在这种形式下,承包商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商,而应根据劳务方的无用工资格定义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3.成建劳务分包是指以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形式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分支机构或单位的工程承包经营。在这种形式中,劳务承包人的性质属于分包商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