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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企业将项目转包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第三人民间借贷的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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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10 更新时间:2024年03月19日22:09:59 打印此页 关闭

中标企业将中标项目转包给第三人后,实际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借贷他人所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中标企业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3年,某建设集团中标张家界市某项目后,将项目转包给杨某。2018年,杨某因项目资金不足先后向沙某借款90万元,而该借款系沙某通过张家界某银行贷款后,再向杨某出借的。随后,杨某仅向沙某付息4.8万元,本金90万元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利益,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沙某出借90万元系通过张家界某银行贷款后,再向杨某出借,故沙某的借贷行为,符合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该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故杨某对所取得的90万元已没有合法占有的根据,应当向沙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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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集团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和权利义务承受者,中标案涉工程且与政府部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既未组织实际施工,亦未投入相关资金,而是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杨某,由杨某自筹资金并实际施工,具有明显过错;且某建设集团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支付工资等情况的使用,杨某仅是名义借款人,该款项的实际用款人仍是某建设集团。综上,某建设集团作为建设工程实际承包人及受益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中标企业在承包工程后,由于自己并无相应的施工队伍和施工能力等,将工程以内部承包等方式转包给第三人,而第三人为了完成工程项目,向他人借款,若借款实际用于工程,中标企业实际分享了该借款利益,从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出发,中标企业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来源:永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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