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2018年2月,张某夫妇因需要资金周转向许先生借款19万元,并约定愿意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许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在合同上写明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并约定在张某夫妇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许先生有权将该房产拍卖、变卖。借款到期后,经过多次催讨,张某夫妇仍不能偿还借款,故许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的房产,以偿还借款。许先生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张某夫妇应偿还许先生19万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对于许先生主张拍卖张某夫妇的房产用于偿还借款,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未生效,对拍卖抵押的房产偿还借款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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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仅仅签订抵押合同并不意味着设立抵押权。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抵押协议后,未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未设立,许先生未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不能将涉案房产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若有约定房产抵押相关协议,应及时前往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来源:闽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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