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是谁
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立即停工并启动应急反应预案:发生事故时,作业人员、班组长、现场负责人、项目部安全主管领导应逐级上报,并联络报警,组织急救。同时,要保护现场,排除可能的风险隐患,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2.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迅速指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应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地方相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3.配合调查并处理事故原因:有关部门应前往现场展开调查,并对发生的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处理。
4.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5.赔偿受损方:如果坍塌事故导致了他人财产损失,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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