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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未履行交付商铺义务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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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3 更新时间:2024年05月27日15:21:50 打印此页 关闭

玉林的龚女士支付了押金并预交了租金,本想盘间旺铺做生意,谁曾想房东却迟迟不交付商铺,多番催促后只拿到一张欠条。铺开不成、钱又退不回来,这可怎么办?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依法判决被告周某返还租金、押金,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给原告龚某。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8日,龚某与周某就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某社区商铺租赁事宜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龚某承租周某名下的商铺一间。当日龚某向周某支付押金和预交租金共人民币24000元。周某一而再再而三延期,没有将商铺交付龚某使用。在龚某的多次催促下,双方于2023年5月17日签订解约协议,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周某在2023年7月15日前退还原告支付的租金、押金并支付利息。约定期限届满后,周某迟迟没有退款。龚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返还预交租金及押金2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龚某与被告周某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解约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周某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商铺,亦未能按照约定期限退还租金、押金和支付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龚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和押金24000元和支付利息325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综合双方约定、法律规定及全案现有证据,法院酌定违约金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超出部分不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合同相对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致使损失的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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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玉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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