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系某工业园区的总承包商,该工程已于2023年7月竣工验收。2022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中的外墙保温工程轻包工给了没有资质的B公司。后B公司又将该项工作转包给了王某军,王某军雇佣刘某林在上述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工作。2023年4月,刘某林在施工中从脚手架上摔落导致左腿受伤,构成8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因刘某林的受伤赔付问题未能协商解决,因此刘某林将王某军、B公司、A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判令王某军赔付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0余万元,并判令A公司、B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王某军辩称,刘某林工作时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其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B公司辩称,A公司与刘某林没有合同关系,刘某林的受伤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A公司辩称,其与B公司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B公司承担。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林受雇于王某军并在案涉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劳务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刘某林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自身受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由接受劳务者和提供劳务者各自过错分担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刘某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着多年的建筑工程从业经验,对高空作业的危险性有着较深的认知,应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然而,刘某林在从事高空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及安全防护用具,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王某军对刘某林损伤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我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均明确禁止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如果发包人、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属违反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失的接受劳务方具有共同过错,构成了共同侵权。本案中,A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其将案涉工程分包给B公司,双方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B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但B公司截至竣工验收前仍未取得施工资格。而B公司又将部分劳务工程转包给了同样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王某军。综上,A公司、B公司均应对王某军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广州专业工程律师,广州建筑工程合同律师,广州工程款律师
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军赔付给刘某林各项损失合计33万元;A公司、B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作出后,A公司、B公司分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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