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余某、张某限期一次性返还原告夏某购房款13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夏某夫妻(乙方)与余某、张某(甲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临湘某毛坯现房转让给乙方,转让总金额为35.5万元,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2019年1月,夏某支付首付款10万元后,张某出具收据一份,并向夏某交付了房屋钥匙。后夏某按月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张某付款,截止2020年3月,夏某共计向张某转账3万余元。2022年1月,因张某一直未能向夏某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再次出具一份内容为“若在2022年5月1日前夏某未能拿房成功,将退还夏某所交押金”的承诺书。到期后,张某未能交付房屋,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夏某与张某、余某所交易的毛坯房系张某、余某在临湘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购买的商品房。后因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张某、余某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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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应予遵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承诺到期未交付房屋将退还原告所交付的押金,是双方约定原告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事由情形。到期被告未能履行交付义务,解除合同事由发生,原告夏某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现夏某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按承诺退还押金承担自2022年5月1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7%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视为原告已向被告行使了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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