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网站首页 > 房地产开发

“我的房子我还不能住吗?”法官:真有可能!

分享到:
点击次数:106 更新时间:2024年06月21日10:25:05 打印此页 关闭

基本案情


杨大爷与赵大妈是重组家庭,再婚前杨大爷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杨大爷于2003年订立遗嘱,内容为:……杨大爷婚前购买的住房,其去世后由两个女儿继承,赵大妈可继续居住在该房屋直至去世。后杨大爷去世,两个女儿与继母在执行遗嘱过程中意见不一。两个女儿对父亲的遗嘱十分不解,认为遗嘱一方面写着产权归自己所有,另一方面又让继母永久居住是自相矛盾,遂一纸诉状将继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协助办理继承房屋相关手续。


案件审理

广州专业工程律师,广州建筑工程合同律师,广州工程款律师

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指出杨大爷在遗嘱中写明赵大妈可在该房屋居住至去世,是“永久”性居住权利,而非“一时”性居住权利,说明杨大爷的目的在于确保其去世后赵大妈的生活居住能有个保障,其遗嘱中设立的居住利益承诺已经明显符合《民法典》居住权的实质属性。同时又劝说女儿们,其父亲生前与继母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做这样的安排,有为继母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应予尊重。经多次调解,最终形成调解意见:涉案房屋产权归两个女儿继承所有,女儿们保证继母享有该套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直至死亡时止;在此期间,两个女儿保证不出售该套房屋、不到该套房屋内居住;双方互相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及居住权设立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本案中所涉及的居住权系《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居住权”是两个概念,前者是以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需要、实现特定弱势群体住房保障为目的的一项特定的物权类型,后者一般是描述居住的事实状态。居住权是从法律层面认可和保障群众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有助于打破“或买或租”所带来的弊端,通过居住权跟所有权分离,达到“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的目的,让更多人的安居梦照进现实。

来源:荆州市司法局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上一条:房屋出租后业主还需交纳物业费吗? 下一条:房屋受损是邻居漏水还是暴雨灾害?看看法院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