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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套房,他不但付租金,还要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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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3 更新时间:2024年06月28日15:42:54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无锡市新吴法院江溪法庭来到万裕苑二社区,就一起群租房火宅引发的赔偿纠纷开展巡回审判。法官根据损失发生的具体情况,酌定承租人李某赔偿房东陆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现场,多名人大代表、议政委员旁听了案件庭审。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份,李某和亲戚、朋友等5人共同租赁了陆某名下的安置房。    


  同年8月7日上午,李某正在出租屋客厅吹空调、玩游戏时,突然闻到自己房间传来一阵呛人的烟味。他急忙跑去查看,发现是自己放拖线板的角落冒烟着火了,便马上拨打了119报警,同时赶紧将床上的被褥抱走,通知同租的其他人快快撤离。    


  消防人员到场后,立即开展灭火作业。因扑救及时,火势得到及时控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邻居房屋损失,但这套租住的安置房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毁损。 


   


  经消防部门分析,认定火灾起火点位于李某租住房间的一个拖线板。消防部门调查时,李某也承认该拖线板是他自行购买的。 


  事发后,就损失如何赔偿问题,当地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陆某主张火灾造成陆某房屋内装修损坏,需要拆除重装,所以要求李某赔偿损失3万元,但李某只愿意赔偿1万元,双方差距过大、互不相让,调解不成只能作罢。于是,陆某向新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申请对损失金额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


  经鉴定,陆某房屋装修拆除、清理、重建损失共6万余元。据此,陆某主张李某赔偿装修损失6万余元及装修期间租金损失2万元。     


  损失金额确定后,李某一方面提出鉴定金额过高,但拒绝申请重新鉴定,另一方面又否认起火拖线板是自己的,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损害租赁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李某自带的拖线板起火,造成房屋装修毁损,责任在李某,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李某赔偿陆某7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房屋出租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频发,一方面是因出租人提供的房屋设施不安全,造成承租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另一方面是因承租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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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谁过错谁担责。但预防胜于追责,防范事故发生尤为重要。作为出租人,应当提供安全规范的房屋及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从根源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承租人,应当妥善使用房屋并维护相关设施,使用安全合规的自有设备设施,安全使用水电气,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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