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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占用小区非停车区域,物业能否“锁车”?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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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1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01日10:08:54 打印此页 关闭

  家有两辆车却只有一个车位,业主为解决停车难问题,占用了小区的非停车位区域,不料物业却在其车辆尾部安装地桩,导致其车辆不能自由出入。业主愤而告上法院,要求物业拆除地桩,并赔偿车辆闲置损失、交通损失等9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一位停两车被物业“锁车”  


  赵某有两辆小轿车,一辆停放在其名下的小区58号固定车位;另一辆长期横停在58号和53号车位夹角位置,该区域并未规划成停车位。后物业公司在赵某所停车辆尾部安装地桩。


  赵某认为,案涉区域有一半或者接近三分之一位置是在自己购买的58号固定车位上,而地桩的安装导致其车辆不能自由出入,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拆除地桩,并赔偿车辆闲置损失、交通损失、律师费损失等合计9余万元。


  物业公司则认为,赵某私自拆除原有地桩,并在案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业主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屡次沟通未果,只能在车后加装可自由拆卸的地桩,该地桩并不影响赵某驶离车辆,并未造成其财产损失,故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权利行使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余洪指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赵某将其名下车辆停放在非划线的停放区域实属不当,且该停车行为已对其他固定划线车位业主停车带来不便。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根据相关规定对该不当停车行为通过设置活动桩进行管理,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未影响赵某合法停放车辆的正常使用,故不构成侵权。


  余洪法官提醒,权利行使不得任性,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超出车位位置占用公共空间位置停放车辆,不仅对附近其他车位车主的权益造成影响,而且存在安全隐患。作为车主,应自觉遵守停车秩序,为他人,更是为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来源:大洋网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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