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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承包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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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9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08日12:21:12 打印此页 关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建筑承包合同在民法典中如何解除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只可以解除合同;出现法定情形或者约定解除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建筑承包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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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的效力有: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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