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由私力救济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发商自认同意向吴女士支付维修费用2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
房屋漏水起诉开发商获支持
业主自行维修双方再起纠纷
2012年,吴女士一家在沙坪坝区大学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5年,接房后装修完不久,吴女士发现该房屋室内外均出现返潮返碱现象,墙面脱落情况十分严重,明显是出现了漏水问题。
吴女士与开发商为房屋的维修事宜拉扯3年多。眼看5年的防渗漏保修期限即将届满,2018年5月,吴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起诉至九龙坡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开发商在3个月内对诉争房屋墙面漏水返潮等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虽然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但吴女士却高兴不起来。原来,由于开发商一直不管不问,墙壁渗水问题已经导致木地板变形,墙体损害,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早在2017年吴女士就开始了自行维修。
在维修过程中,吴女士才发现,这项工程并不简单,涉及到改排水、打孔、室内外开沟等巨大的工程量,还产生了因渗水问题引发的墙体加固、地板更换等费用。
因此尽管九龙坡区法院判决已下,但已投入巨大维修成本的吴女士却有了另外的打算。在九龙坡区法院判决的3个月维修期限内,开发商多次联系吴女士准备开展维修,吴女士一直以各种理由迟延修复,并悄悄继续自行维修。
2019年11月,吴女士将涉案房屋维修完毕,各项维修费加上修复期间在外租房费用,总金额高达256500元。吴女士找到开发商要求赔偿遭拒。
2023年2月,吴女士又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起诉至沙坪坝区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用及各项损失256500元。
判决:
业主不顾法院判决自行维修
开发商仅支付维修费25000元
沙坪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九龙坡区法院已判决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吴女士未举示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判决限定的期限内存在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行为,并且吴女士也自认开发商曾上门协商维修事宜,故不能确认开发商存在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修复义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发商自认同意向吴女士支付维修费用25000元,吴女士对此也表示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业主对房屋的维修
已超过了必要范围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权利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在必要的限度范围内可以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吴女士未就判决确认的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是持续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自行维修,明显超过了私力救济行为的适用条件。
从维修时间来看,2017年起吴女士就开始自行维修,直至2019年11月维修完毕,维修时间过长;从维修内容来看,九龙坡区法院认定的漏水范围仅为房屋所有墙面漏水返潮,但吴女士维修的范围不仅包括墙面修复,还包括室内室外开沟、更换木地板、安装护墙板、开挖前花园、侧花园等。本案中,吴女士也未举证证明以上费用应当归责于被告且有修复必要;从费用支出来看,所有维修费用吴女士均未出示支付明细,无法确认实际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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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私力救济和公权力救济同属解决纠纷的途径,两者相互补充,在选择诉讼之前,双方自行协商自行和解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最主要方式,也几乎是所有诉讼案件立案前的必经程序,而公权力救济中的诉讼程序,一直是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而存在的,因此在私力救济和公权力救济之间应留给当事人足够的自行协商空间。
来源: 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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