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是否合法
在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的项目中,如存在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可考虑转为邀请招标:
首先,如果该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复杂性和特殊需求,或者因为受到自然地理条件以及环境因素的制约,使得能够满足其资格条件并参与投标的潜在供应商数量非常有限;
其次,如果该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重要领域,或者需要进行紧急的抢险救灾工作,虽然这种情况适合采用招标形式,但是由于其敏感性质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
最后,在项目合同总金额中所占据的比例如果过高,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可能会导致成本过高,此时也可以考虑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公开招标质疑时间有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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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潜在投标者或其他相关利益方对于资格预审文件存在疑问或异议的情况,应当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的两日之前提出。而对于招标文件存在疑问或异议的情况,应当于投标截止期限的十日之前向招标方提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招标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如在此期间内未能作出明确答复,则应暂停招标及投标活动的进行。同样地,潜在投标者或其他相关利益方若对资格预审文件存在疑问或异议,也应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的两日之前提出;而对于招标文件存在疑问或异议的情况,则应于投标截止期限的十日之前向招标方提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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