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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需要注明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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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9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19日14:33:55 打印此页 关闭

一、施工合同单方解除还能诉讼确认合同效力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解除之后无法再次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原则上说,在合同被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便宣告终结,不再存在有必要进行确认的合同条款,自然也就无从判断该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反之,如果亟需确认某份合同是否属无效,那这也意味着当事人对这份合同的有效性持有疑虑,若是经确认其确实无效的话,那么这份合同本身将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也就不存在解除与否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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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施工合同需要注明哪些内容

(1)该工程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包括明确的工程名称以及其所处的确切地理位置,同时也需要详细说明待建建筑物的数量、建筑结构类型、楼层高度以及总面积等关键信息;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建设工期,即施工方完成整个施工工程所需耗费的时间或者是设定的期限;

(3)对于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与竣工时间,同样需要进行明确的规定;

(4)最后,工程质量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它涵盖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合同中所规定的关于建设工程的适用性、安全性、经济性、美观度等各方面特性要求的综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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