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还没过户,房主就去世了,既没有继承人,也未留下遗嘱,那么购房者的过户手续怎么办?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了一起遗产管理人纠纷,依法指定唐河县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唐河县法院审理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靖先生购买了张女士名下一处楼房,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靖先生一次性交清了房款,未办理过户。然而张女士于2012年12月离世,过户手续却一直未办理。
得知消息的靖先生开始寻找张女士的遗产继承人,希望对方能够配合完成房产过户。然而靖先生通过多方打听和查证,发现张女士竟然没有法定继承人,无婚姻登记,无儿无女,无兄弟姐妹及亲属,这时,过户问题陷入了僵局。
此后,过户问题成了靖先生的难解之题,直到2024年,靖先生听朋友说像这种情况可以走诉讼程序,申请指定对方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024年3月,靖先生尝试向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唐河县民政局作为张女士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
立案后,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前往相关部门调查了解张女士的婚育、亲属情况,依职权调取了相关证据。经过调查发现,张女士确无婚姻登记,无儿无女,无兄弟姐妹及亲属。结合张女士所在村委证明、生前所在单位证明、户籍地户口注销证明以及靖先生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房权证等相关证据,可以使用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靖先生提交的《买房协议》、房权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张女士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靖先生是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张女士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鉴于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故对申请人靖先生申请指定张女士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唐河县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日前,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指定唐河县民政局作为张女士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各地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一方面能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对遗产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对于实现妥善处置无人继承的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作者:唐河县人民法院 泗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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