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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民宿,说开就能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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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9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31日15:31:13 打印此页 关闭

基本案情


重庆某酒店公司在江北某小区经营民宿酒店,该小区业主认为某酒店公司的经营行为,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了影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酒店公司停止在该小区的经营行为,同时按照1元/天的标准向小区业主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


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登记的房屋用途为住宅,某酒店公司将住宅用房用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归约外,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现某酒店公司利用该小区的住宅经营民宿酒店,且并未举证证明经过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故依法应当停止经营。对于业主所主张的损失,因业主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损失同某酒店公司经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未予以支持。据此,江北法院判令某酒店公司停止在该小区经营民宿,并驳回了业主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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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随着重庆的走红,加上独特的山地特征,洪崖洞、长江索道、解放碑、观音桥等热门地标,越来越多的游客选择到重庆观光旅游,其中有很多游客青睐入住民宿酒店,以便更好地感受重庆的风土人情,随之而来的则是民宿“遍地开花”。但随着民宿的增多,越来越多的民宿酒店经营者同小区其余业主之间也出现诸多矛盾,甚至出现小区其余业主阻挡游客入住民宿酒店的行为,故提醒如下:


一、业主欲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否则将面临被责令停止经营的风险,以及无法向预订旅客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酒店服务的违约风险。


二、广大游客在预订民宿酒店时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在预订民宿酒店时认真筛选,避免出现预订后无法入住的情况,导致自身财产损失,并降低旅游舒适度。



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促进民宿酒店行业健康发展,减少业主和民宿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提高游客的旅游舒适感。

来源:江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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