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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了定金,能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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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8 更新时间:2024年08月19日10:53:43 打印此页 关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关于商品房认购书之定金事项处理办法规定如下:若双方各守承诺,定金将自然抵充购房款或者予以退还;

然而,在特殊状况下,由于自然因素影响无法订立买卖合同亦或是对于协议及其补充条款内容未能充分达成共识以致无法签订正式契约的情况,不应当归咎于任何一方,此时方可退还定金;另一方面,若卖方单方面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定金可依法全额奉还给买方;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定金均不得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买受人所签署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撤销的。如果由于房屋实际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在被交付使用之后仍然没有得到完善解决,以及开发商未经由买受人同意而私自将房产进行转让或者抵押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不能够正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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