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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拆迁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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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3 更新时间:2024年09月02日14:01:41 打印此页 关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决因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而导致的纠纷时,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是退还所取得的财产,二是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三是将违法所得上交国库,若双方均有过错,那么根据过错程度,将依法收缴部分或全部财产。当涉及到收缴财产时,如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责任,则需依法将违法所得收取并归国家所有。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签订合同时,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具体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合同的履行对国家或第三方的利益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等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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