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在处理争议性情形时,首要步骤便是明确案件的地域管辖权问题,也就是确定哪一地点的法院具有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权限;紧接着,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案件的级别管辖权,即确定哪一级别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对于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不动产纠纷进行处理,而不动产纠纷则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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