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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为无效投标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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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0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09日15:36:53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当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时,通常情况下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授权泄露了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机密性信息;


招标方私自向第三方披露有关潜在投标人的重要信息;


在未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私下针对投标价格及投标方案进行非法协商;


在中标候选中人名单之外选择中标者;


投标方和招标方之间存在相互勾结,恶意操纵招标结果,以及投标人采取欺诈手段获得中标资格等不良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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