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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索赔条件有哪,具体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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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9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14日15:02:05 打印此页 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构筑物的施工过程中,索赔之所以得以实现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未能严格履行或者未能完全且准确地履行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及责任;广州专业工程律师,广州建筑工程合同律师,广州工程款律师

其次是合同本身存在缺陷,例如合同条款欠缺完整性,内容有误甚至存在互相矛盾之处,以及设计图样及技术规范存在失误等等;

第三个可能导致索赔成立的原因则是合同条款发生了变动;

此外,由于施工过程中工程外部环境的复杂多样,包括法律环境、商品价格波动以及自然条件等也成为了索赔得以成立的导火索;

最后,遇到诸如极端恶劣天气事件(如暴雨、暴雪)、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无法对抗的外界因素时,同样也可以作为索赔的理由。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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