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肆意强制要求购房者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合同,对于签约双方均具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擅自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除的行为。
此外,经过合法程序订立的合同,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密保护。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或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无法履行其主要债务责任时,则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该项合同,并可向开发商索取双倍退还定金或者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若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由于违约行为给购房者带来的实际损失(例如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差额部分等),购房者仍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进一步提高违约金金额。
在房屋买卖合同因违约行为被解除之后,若购房者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将对此给予充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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