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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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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0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18日14:33:48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导致工程停工的,要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事实上,当发包人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承包人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最重要的是可以要求工期延顺,从而不会超期施工。


这时,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承包人要做以下的事情,以便对工期延顺进行认定:


(1)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那么在出现工期停工、延误事宜时,承包人应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并要其签字确认;


(2)或者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应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如有证据证明向发包人出函,要求确认工期延顺的;


(3)发包人的前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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