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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包工不包料”,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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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28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31日23:32: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施工合同“包工不包料”,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潘某与郭某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潘某需在自住的平房上加盖二、三层,郭某包工不包料承接该工程,潘某负责购置建筑材料并运到施工现场,郭某负责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费用XX万元。

郭某带人进场施工,在平房上加建二层、三层房屋,一个月后交工。

次月,潘某铺地板砖时,发现建成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潘某找郭某协商,未果。

潘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期间,潘某对加建的二、三层房屋质量申请质量鉴定和整修加固费用评估。鉴定结论显示:加建二、三层砌体为不合格工程。现尚未构成危房,存在潜在危险性,建议尽快采取处理措施。

审理中,法院查明,潘某未办理建筑许可手续,郭某无建筑施工资质。

 

法院裁判

郭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施工使用的楼板是潘某提供的,应由潘某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合同法》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郭某为潘某接建的二、三层楼房经司法鉴定使不合格工程,存在潜在危险性,需要加固整修。潘某请求郭某承担加固整修费用理由正当;郭某在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情况下,在施工方面存在错误,对建筑材料疏于检验,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具有主要过错,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70%)。潘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未依法办理建筑许可手续,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30%)。潘某鉴定评估费用XX元,亦按此比例由原、郭某分担。人民法院判决: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潘某房屋加固费用的70%,并承担本案鉴定费用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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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玲律师评析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潘某与郭某成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郭某作为潘某楼房的承包人,与潘某约定“包工不包料”方式施工,郭某的义务是以其的设备、技术和知识、劳力完成、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对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较重。对此,郭某对潘某提供的建筑原材料,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本案潘某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材,郭某有责任及时发现,并通知潘某,以防止不合格工程的后果发生。因此,本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作出的责任比例划分。

建筑工程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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