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内部承包后,产生的工程债务如何承担?
基本案情
某产业园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产业园将其园区内的某道路工程交给工程公司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该工程公司又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段某施工。工程对外公示施工单位为某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为段某。段某带人进场施工后,向个体户李某购买了混凝土等材料。后经过结算,段某向李某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因某工程公司施工修筑道路需要采购混凝土,欠货款50万元”,落款处为项目负责人段某。
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对于拖欠李某的混凝土款是否要承担清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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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玲律师评析
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对外是涉案道路工程的施工人,交易方有理由相信用于该道路的混凝土的采购方是某工程公司,某工程公司应对工程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产业园与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后,工程公司任命段某为项目的负责人,以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将该工程交由段某负责施工。某工程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对自身经营行为的处分,属内部管理行为。在对外关系上,某工程公司仍是工程的施工主体,由于工程施工而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某工程公司享有和承担。某工程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后,可以根据其内部管理规定追究承包人段某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