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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办登记,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回顾
任某某有一套房屋,是单位自建房,根据有关规定,单位自建房不能办理产权证。
任某某因经济紧张,打算出售该房屋。购房者罗某打算购买该房屋,任某某明确告知罗某,该房屋无产权证。罗某经考虑后,表示可以接受。任某某和罗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罗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任某某将房屋交付给罗某使用。后任某某从其他途径得知,该房屋是单位的福利分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且因无法办理产权证,单位不允许交易流转。任某某找到罗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收回房屋,但罗某不同意。
任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罗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同时要求罗某返还涉案房屋。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任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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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玲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的争议焦点未《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和买方均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均未出现根本违约行为。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亦不影响合同之债的实现。因此,本案中,任某某无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