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施工单位违约进行内部承包,该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吗?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甲劳务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A小区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甲公司,合同特别约定甲公司不得进行内部承包。
2016年11月,甲公司和其职工燕某签订了《A小区工程5号楼的钢筋分项工程班组经济责任制协议书》,约定由燕某负责5号楼主体钢筋分项工程。
2017年12月,燕某完工,经结算,甲公司实际应付燕某工程款75万元,于2018年5月前付清。
截至2018年10月,甲公司尚欠燕某20万元工程款。因甲公司多次拖延给付,燕某起诉判令甲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乙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A小区工程未完工,乙公司一直按《劳务分包合同》支付给甲公司工程进度款。
法院裁判
原告燕某认为:甲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乙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乙公司认为:乙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与燕某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甲公司与燕某之间的协议违反了我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属无效,故燕某无权向我司主张相关施工费用。
法院认为:燕某与甲公司签订的《A小区工程5号楼的钢筋分项工程班组经济责任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为甲公司内部劳务承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
甲公司与燕某签订的内部劳务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燕某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另,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分包合同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因而,只对作为其合同相对人的被告甲公司承担合同义务,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燕某要求乙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欠款的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内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燕某可否向乙公司主张工程欠款。
该内部承包合同系燕某与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内部承包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一种常见形式,如企业内部班组间订立的劳务承包协议。并不属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故有效。
甲乙公司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进行内部承包,但该内容只约束合同双方,虽然甲公司违约进行内部承包,但该违约行为并不阻却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乙公司可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起诉主张相关权利。
因此,在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燕某只能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欠款。且燕某是甲公司职工,不符合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要件,其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