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的违法分包与合法分包
基本案情
金某公司将XX安置房三期工程发包给宇某公司,合同载明禁止转包、分包。
之后,宇某公司与宗某公司签订《塑钢窗安装合同》,擅自将XX安置房三期工程中1-5号楼的塑钢窗安装工程发包给宗某公司施工。
工程完工后,经宇某公司和宗某公司结算,确认宗某公司的工程款为200万元。
后因宇某公司尚欠50万元工程款未付,宗某公司起诉宇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金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根据《建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涉案工程系由金某公司发包给宇某公司施工,建设单位金某公司并未许可宇某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故宇某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宗某公司施工的行为构成违法分包。
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对违法分包进行了界定,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1.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反之,合法分包需符合下列四个要求:
1. 分包方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2. 取得发包人同意;
3. 分包的工程不是主体结构;
4. 分包方不得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