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网站首页 > 以案说法

未约定工程款逾期利息的,按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分享到:
点击次数:2483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8日19:43: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未约定工程款逾期利息的,按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温某签订有《旧村改造施工合同》,由原告对旧村外围的脚手架及内支撑工程进行施工。

后刘某施工完毕,并交付温某使用。

20175月,被告温某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支付承诺书》,载明:温某尚欠刘某工程尾款200万元,分四期支付,于2018年5月前付清。

另查明《旧村改造施工合同》和《工程款支付承诺书》均未约定温某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2018年7月,刘某诉请温某支付剩余工程款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逾期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虽然温某辩称双方曾口头约定不支付逾期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被告温某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承诺书》充分证明双方已达成结算合意,原告亦认可《承诺书》的付款约定,被告温某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支付的,应当赔付利息。

由于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计付标准,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为妥。

 

20190528194740_30213.jpg


律师分析

欠付工程款利息本质上属法定孳息, 其产生并不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条件, 其实质是补偿守约当事人的资金被占用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在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 也明确了对当事人未进行约定的情况下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保护标准,彰显公平。

实务中,合同双方应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及其计付标准作出约定,避免诉讼纠纷,同时还要注意不可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广州工程款纠纷律师

上一条:无法证明开工日期,能否以施工许可证上的日期为准? 下一条:工程未最终结算,一方主张的结算方式与约定不符的,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