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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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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469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14日23:29: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满足哪些条件?

 

案情概览

2016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承包A公司开发的游乐场工程。固定合同总金额为60万元,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甲方支付全部工程款95%,预留5%为质保金,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一年后无遗留问题付清。

同年8月B公司(甲方)与黄某(乙方、不具备相关资质)签订《内部项目风险责任合同》,将B公司承包的游乐园工程项目转包给A公司施工,合同签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2万元风险保证金。

2017年3月工程竣工,因B公司欠付工程款,后黄某诉至法院。法院2017年5月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载明:黄某、B公司签订的《内部项目风险责任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涉案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B公司亦未取得业主方支付的质保金,故双方约定的质保金2万元尚未达到支付条件,黄某要求B公司支付质保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83月,涉案工程质保期届满,A公司尚未支付B公司涉案工程质保金。

黄某起诉:判令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质保金2万元。

 

法院裁判

黄某、B公司签订的《内部项目风险责任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已经由生效的作出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黄某、B公司签订的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支付质保金。黄某主张质保金的金额为2万元,对此A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涉案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A公司陈述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工程款发票也已经开具,A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遗留问题。故本院认为质保金2万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该质保金属于到期债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A公司B公司约定的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B公司怠于向A公司主张支付质保金的权利,黄某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质保金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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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5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与第24条规定有相通之处,都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都涉及实际施工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及发包人三方当事人的两个法律关系。二者的不同在于,实际施工人可代位行使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债权不限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

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二)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实际施工人造成损害;需要注意的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其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关键看其是否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是否不行使债权,其主观动机在所不论。

(三)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

    本案即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

25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州工程款追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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