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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中,农民工工资能否作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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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627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30日09:56:5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违法分包中,农民工工资能否作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案情概览

201555日A公司(发包人)B公司(承包人)签订《甲小区工程施工合同》。

515日,B公司与前职员胡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甲小区1-5#楼的桩基项目委托胡某承包施工,并就工程内容、施工日期、工程施工要求、工程造价结算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工程竣工后,经核算桩基部分造价为700万元,胡某自行垫付了王某等20名农民工的工资200万元。B公司向胡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300万元。

 B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胡某于2018年1月5日就甲小区工程中拖欠的工程款向B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350万元(债权本金300万元、利息50万元),并主张优先权。

2019年515日,B公司管理人向胡某发送债权确认通知书,对上述申报债权金额予以确认,但对胡某主张的优先权不予确认。胡某对上述债权中的200万元农民工工资未确认优先债权有异议,在债权异议期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胡某认为:原告班组与B公司系内部承包关系,B公司破产案件所申报债权中的200万元作为职工工资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

争议焦点:案涉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部分(200万元)在B公司破产清算中是否为优先债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系针对与破产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而胡某主张的工人工资,该部分工人并未与B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虽然胡某主张其与B公司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其雇佣工人的行为是受B公司委托,但B公司予以否认,且胡某亦不能举证证明其与B公司之间存在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的手续,仅以两份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予以说明,不足以证明胡某系B公司聘用的事实。

胡某提供的工人工资清单系其自行制作,且仅有班组工人王某的签名,未有B公司的盖章确认,故胡某在案涉工程中产生的工人工资应当作为建设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并不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可以纳入职工债权的范畴。

因此,胡某要求确认其对B公司享有200万元的优先债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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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企业破产法》中的职工债权是指与破产企业存在雇佣关系的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本案原告虽然主张其与B公司构成内部承包关系,但其无法证明班组工人受B公司聘用的事实;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来看,根据该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并未约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管理培训等内容,而仅对工程的具体要求及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等内容进行约定,更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特征。

因此,胡某与B公司构成的违法分包关系,班组工人与B公司间也无雇佣关系。

同时,胡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也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剩余工程款应作为B公司的普通债权按顺序受偿。

 

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

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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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工程分包合同律师

上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借资质的合同效力及责任 下一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