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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行抵押但未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产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在付款后能否请求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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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56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09日15:51: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不动产进行抵押但未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产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在付款后能否请求办理过户登记?

 

案情概览

2019年年初,沈某某、段某某两人各自向A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王牌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约定将公司所有的B街区商铺一座抵押给A银行,担保沈某某、段某某的贷款。王牌公司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后,未对该商铺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2019年10月,王牌公司因经营需要,就B街区商铺与某幻公司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约定将B街区商铺转让给某幻公司,某幻公司占有该房屋后向王牌公司缴纳转让款3000万元,该转让款用于担保沈某某、段某某两人向A银行的贷款。转让协议签订后,某幻公司依约交付了转让款,王牌公司按照A银行要求,另设立账户存放该转让款,并标明该钱款用途给担保沈某某、段某某两人向A银行的贷款。

2020年1月,某幻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牌公司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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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幻公司要求王牌公司为其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请求能否成立。

根据查明的事实,某幻公司与王牌公司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约定,某幻公司在交付全部商铺转让款后,王牌公司应为其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现某幻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房款义务的,其请求王牌公司为其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条件已经成就,故法院对某幻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广州不动产纠纷律师,广州专业工程承包合同律师

 

律师评析

本案中某幻公司的诉讼请求简单明了,属于合同纠纷,但是其中涉及一个隐藏的物权问题,若王牌公司在收取某幻公司商铺转让款后未将其用于担保沈某某和段某某两人向银行的贷款,或银行不同意王牌公司转让商铺给他人的,某幻公司与王牌公司间的商铺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某幻公司能否请求王牌公司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办理抵押登记为准。而本案中王牌公司与A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并未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因此A银行抵押权未设立。涉案不动产商铺的所有权完整且属于王牌公司,王牌公司有权进行处分。而本案中王牌公司同意将出售商铺的钱款继续担保沈某某、段某某向银行贷款,实质上类似于受让人的涤除权,即受让人向抵押权人交付抵押财产转让价款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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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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