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复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2001〕民一他字第19号
发文日期: 2001年04月24日
施行日期: 2001年04月24日
广州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广东专业工程合同律师
(2001年4月24日[2001]民一他字第19号)
你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中的招投标活动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依法应予保护。证券公司主张依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否定合同约定不能支持。广州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广东专业工程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