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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湖南高院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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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08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6日22:58:5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湖南高院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2003〕执他字第27号

发文日期:  2003年09月04日

施行日期:  200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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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程款执行律师,广东专业工程合同律师

[2003]执他字第27号 2003年9月4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湘法执行他字第05-l号《关于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应当按照黄松有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处理的倾向性意见及理由。广州工程款执行律师,广东专业工程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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