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是否仍需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A公司是承建方,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左某某施工,左某某又将上述工程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刘某某。2016年6月16日,左某某向刘某某出具欠条,载明因承建工程,欠刘某某脚手架款497640元,已付200000元,尚欠297640元。刘某某自认该欠条后又支付了200000元,目前尚欠97640元。其后,左某某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刘某某剩余工程款。刘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左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97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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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左某某将总承建方A公司分包给自己的部分工程,再次分包该原告刘某某。即被告左某某属于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的情形。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但经验收,原告刘某某承建的脚手架工程质量合格,且已全部完成。为保护刘某某及其下属工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左某某应当依据原告自认的欠款数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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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施工合同无效,是否仍然可以领取工程款?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能拿到工程款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即使属于无效合同,只要所承建的工程质检合格,发包方就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施工方的工程价款,不能以合同无效来阻却。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因再次分包而无效,但因工程质检合法,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对应的工程款。法院的裁判是正确、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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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