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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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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14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5日17:23: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

 

1、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为《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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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合同法》第六十条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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