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涉及工程欠款的处理
1、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21 年第 21 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
承包人有权依据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事实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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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款解释是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存在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分别起诉请求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为防止不同生效判决判令发包人就同一债务分别向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清偿的情形,需要对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起诉做好协调。在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当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和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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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部分区域开发经营权的受让方应与转让方对整个项目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受让方与转让方有就项目分别与承包人进行结算的意思表示,应认定项目工程作为一个整体发包和进行结算,受让方应当对整个项目的工程欠款与转让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处理也有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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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中约定的能够对承包人行使的抗辩,亦有权对转承包人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2020 年第 3 次法官会议纪要)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转承包人,属于违法转包行为。相对于发包人而言,转承包人仅系承包人在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情况下所使用的履行辅助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履行辅助人通常不能取得针对发包人的直接请求权(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该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违法转承包人因其违法承包,所享有的权利自然不能超过合法承包人所享有的权利)。
鉴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 26 条[2020 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 43 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明确了转承包人可以取得对发包人的直接请求权,故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中约定的能够对承包人行使的抗辩,亦有权对转承包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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